170、第二节 与唐太宗一争高下(2/3)
像熊一战之后,松赞干布已经彻底征服了青藏高原。在庆功宴上,松赞干布怎么也控制不住自己喜悦的心情,所以就纵情高歌。
啊!若问王者是何名?
乃是赤松赞。
若问臣者是何名?
乃是东赞域宋。
我等君与臣,雅隆河水短,
从多康向后藏延伸;
雅隆河水窄,
从南向北扩,
未开渠而胜利四方。
我等君与臣,
君不抛弃臣。
君若抛弃臣,
则宜守天边;
臣若背弃君,
则当受严惩。
松赞干布通过这种方式表达自己前无古人的功绩,同时也不忘告诫臣子们要安分守己。
在这场宴会上,松赞干布又严格了君臣之间的制度,要求所有的臣子必须严格遵守君主的诏令。
伴随吐蕃王国的日益强大,如果想治理这么庞大的一个国家,也得像前面我们提到的每一个国家一样,随着疆域的扩大,就必然需要重新设立一整套完整的统治制度。
来保证国家井然有序,松赞干布为这件事情陷入了沉思。
他要思考的事情很多,首先是这套制度必须要实用可行,最重要的是,这套制度最终的权利一定是掌握在自己手中的。
他在南日轮赞时期的制度基础上,开始完善,最终制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
首先,划分五茹、六十一东岱和18个势力范围。茹是吐蕃政权下设置的最高一级的行政组织,松赞干布任命噶尔。东赞域宋和达杰共同负责五茹的划分工作。他们根据吐蕃的地域范围,分别划出苏毗茹、乌茹、约茹、叶茹、茹拉,基本上包括了今天卫藏地区全部以及康区的一部分。
藏语中的乌茹意思是中心茹,主要管辖着以小昭寺为中心,东至桑日,西至尼木,南至玛拉山脉,北至朗玛的包括吐蕃政权的国都所在地的广大区域;约茹主要管辖着吐蕃祖先所居之地。
61个东岱实际上是按照其军事职能划分的,基本上被五茹所管辖,但是又包括了部分五茹没有管辖到的地方。
东岱意思是千户(或称千部、千户所),长官称为东本(即部落使),另外还有小东岱,其长官称为小东本(也称抚千)。
也就是说,东岱的设置,基本上体现了军事职能,不仅是吐蕃政权下设的军事组织,同时也是五茹下设的一-级行政组织。
对于五茹下设的东岱,大致为乌茹、约茹、叶茹和茹拉四茹各设八个东岱,一个小东岱以及一个近卫东岱。
近卫东岱一般设置在边境地区,主要为了保卫边境的安全,防止外敌人侵。
苏毗茹设置10个东岱,一个小东岱;
另外在羊同地设置了10个东岱。
以上-一共是61个东岱。
18个势力范围主要是考虑到各个大族的势力而划分的,目的是为了笼络豪门大族,使他们紧密地团结在赞普的周围,避免产生悖逆之心。
将军制与行政区划结合在一起,是松赞干布的一个重大措施。每个茹都设置有元帅和副元帅。松赞干布还设置了直属赞普的3个直属东岱(相当于卫戍部队)以及16个可以直接指挥调动的东岱。军事和行政制度的结合,将军队按照地域、部族与户籍结合,有利于官兵之间的熟悉与默契程度,发挥他们最大的战斗力。
然后又开始健全整个官僚体制。
一个国家最高统治者的精力是有限的,如何能够发挥一套官僚体制的最大效用,把大臣们的潜力发挥到极致,而且最终的大权还是掌握在自己手中,这是封建统治者要考虑的最基本的问题。
设置大论(也称大相)一人,地位仅在赞普之下,统领吐蕃内外一切大小事务,相当于现在的总理;设小论一人,协助大论工作,但是这一职位并不常设,而是根据内政、外交等需要而设置的。
设置内大相、内副相各人,归大论管辖,主要管理国内事务,掌管国内官吏的铨选工作。
设置主管司法的整事大相、副整事各人,相当于汉制的刑部尚书。设置主管军务的都护一人,相当于汉制的兵部尚书。主要职责是掌管国内外一切军事事务,负有保卫吐蕃社会安全、管理属部、维护国防、对内征兵、对外作战等职能。
基层官吏直接与吐蕃民众接触,他们的素质直接关系到赞普政令的执行程度,也可以将赞普的威慑力渗透到国家的每一一个角落。因此,基层官职系统比较复杂,主要有赞普直接任命的各个特殊地区的官吏一一奎本(即执政官),相当于现在特区的最高行政长官,职权高于各个茹的首长。当时松赞干布任命了5个奎本,分管吐蕃之地的5个特区,重臣噶尔.东赞域宋就被任命雅隆本部的奎本。还有前面提到的茹本、东本、小东本等官吏。
专职官吏也是职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军事官吏一玛本,为克敌制胜而设;管理马匹的一个戚本;管理财物收支的官吏——楚本;管理司法审判的官吏——昌本。还有征税的税务官、征收田赋的田官等。
最后就是关于官吏的选拔制度,这一套制度基本上沿袭了南日伦赞时期的管理选拔制度。
松赞干布上台以后,发生的一系列贵族派的叛乱事件,让他深深地意识到用人是一个国家的大事。他要完善这套官吏选拔制度,既要保证选拔的官吏对自己绝对忠心,又要保证能够提供给这些官吏归属感和荣誉感,让他们心甘情愿的为自己服务。
为了体现官员严格的等级制度,松赞干布设置了与各个职官相对应的品序一告身制度。
告身制度是用不同质地的微章来区分的,分为六个等级,每个等级又分为大小两等,共分为十二个等级。
其中第一等为玉石告身,大论赐予大玉石告身,小论以及内大相赐予小玉石告身;
第二等为金告身,副内相和整事大臣赐予大金告身,内小相以及副整事大臣赐予小金告身;
第三等为金包银告身,小整事赐予金包银告身;
第四等为银告身,持有咒者以及低级权臣赐予大银告身,苯教徒与内侍官吏、近卫兵士、保卫赞普的军事官吏均赐予小银告身:第五等为铜告身,父母六族均赐子大铜告身,茹本、东本赐予小铜告身;
第六等为铁告身,主要赐予那些立战功的勇士。
另外,还有赐予一般民众的木告身。
告身制度已经推行至上自大论下到一般属民,将社会各阶层全部纳人其中。
为了维持一个国家的基本统治秩序,还有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那就是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为了维持必要的等级秩序以及社会安定,松赞干布特命人制订适合吐蕃社会的法律。这些法律涉及到吐蕃的赋役、宗教、狩猎、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
第一,《六类大法》。
《六类大法》是为了维持吐蕃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包括六大法典:《以万当十万法》,主要是行政法方面的内容,松赞干布按照此法律规定任命了五个特区的奎本,并规定了九大论的基本职责,制定吐蕃王国的相应的政治、经济制度等;
《本色妥夏哇坚法》,主要规定了吐蕃王国境内的度量衡制度,包括升、两、合、勺、钱、分、厘、毫等以及这些单位的等位差;
《王朝准则法》,主要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决策时候是否可行、奖惩之准绳等15个方面的内容;
《扼要决断法》,主要规定了判断是非、惩恶扬善等方面的内容,简单扼要的对案例进行判决;
《内府法》,主要规定了诉讼等方面的内容;
《权威判决法》,主要包括了判案的依据等方面内容,规定双方有罪按照“优巴坚”
案例进行判决,基本精神体现在诉讼双方均有罪,对诉讼双方均进行适当的惩处。
第二,《六决议大法》。它的主要内容为:供养王者要交纳赋税;“柜(即武士)”行使镇压职权,奴隶阶层不能被派作桂:严装安厂与国家政权:保卫国家边地,保国卫民:不得骑马穿越田园之地民众行十善,严禁行十不善等。
第三,《二十章大法》(或者称《十善大法》)。该法主要是依据佛教的十普精神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斗殴者罚款;杀人者抵命;盗窃者不仅要归还赃物,还要处以赃物价值八倍的罚金;通奸者断其肢体,并流放到异地:说谎者割掉舌头:尊敬长者,孝顺父母:不与有身份的人争执;尊奉佛法三宝:不使用非法定的度量衡器:借贷要如期偿还:如果是非难断之时,需要对神起誓,等等。在该大法颁行之日,松赞干布下令举行盛大的庆祝活动。
第四,一些专门的法律,如《狩猎伤人赔偿法》、《盗窃追赔法》等。这些法律是依据官职以及身份等级来决定具体赔偿办法的,实际上是以法律的形式来保护统治阶层的利益。
此外,为了加强君臣、臣臣、臣民之间以及本部与属部的团结,改善彼此间的关系,松赞干布改革了原来的盟会制度。
首先将原来的部落联盟议事会改为王廷议事会,参加者有各级官吏、贵族、平民,先由赞普审核后,再交与大论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赞普与臣子的盟会是强化王权的一个重要方式,将赞普的利益作为大家的根本利益,很大程度上稳定了君臣关系。
会盟分为大、小两种形式。
小盟每年都举行一次,以稳定赞普与新臣的关系,进而稳定属部和新征服的地区;
大盟三年举行一次,主要是解决赞普与旧臣的矛盾,缓和赞普与旧臣的对抗,增强旧臣的向心力。
赞普发誓保护臣属们的特权与利益,臣属发誓效忠赞普,绝不产生异心。
通过以上种种措施,使得吐蕃王国在扩展了疆域之后,加强了对所辖区域的统治。松赞干布的丰功伟绩不仅体现在对青藏高原的统一,更是开创了吐蓄王国的新局面,为吐蕃成为雪域高原上的传奇打下了深厚的基础这也是吐蕃政权之所以能够维持两百余年统治的重要原因。
生活感悟:进取心是一个人前进的动力。
它是一种求知的欲望和好奇心。
了个有进取心的人会不断地充实自己、提升自己,从而使自己的人生价值得到最大的实现。
凡是那些站在时代前沿的伟人,在他们身上都有一种强烈的进取欲望。
正是这种欲望使他们不断地超越自己,从而成就了人生的伟业。
拿破仑.
希尔说过:“成功只降临到那些自已觉得会成功的人身上。
失败则降在满不在乎、任由自己觉得会失败的人身上。”
你有什么样的追求,就会有什么样的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