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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宣判(2/2)

自2005年开始,师雩冒充堂兄师霁,进行工作学习,并考取行医执照,进入s市第十六医院工作长达十二年,期间多次进行整容手术,混淆自身形象与师霁的区别。并以师霁的名义开设公司

犯罪嫌疑人对以上事实无异议。

犯罪嫌疑人已严重触犯我国《刑法》第280条第336条的有关规定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小,并且的确接受过医学专业教育,行医执照由本人冒用他人身份考取,根据一罪不二罚原则,本庭宣判如下——

犯罪嫌疑人师雩,诈骗罪非法行医罪不成立,伪造变造买卖他人身份证罪成立。根据刑法第九修正案中对刑法第280条的新增司法解释,本庭宣判,嫌疑人师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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